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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4月1日起对磷钾肥征收30%出口暂定关税 |
20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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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8年4月1日起对部分化肥征收30%的出口暂定关税。
根据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征磷钾肥出口关税的通知》,我国将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过磷酸钙(税号:31031010、31031090)和钾肥(税号:28342110、31042090、31043000、31049010、31049090)征收30%的出口暂定关税。
此前,我国已于2月份宣布,在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三类化肥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将提高至35%。同时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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