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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核验规程(试行)
2019-10-15

宁江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进一步便民利民,按照《吉林省农业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发〔2019〕10号)文件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中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点(试行)》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结合宁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机具,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四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机具的核验工作。
第二章 机具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
1. 购机者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购机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一卡通”或银行卡(折)原件。
2. 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购机者购置的机具。
(三)购置补贴机具的税控发票、合格证原件(牌证管理的机具提供合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原件。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需提供带有村委会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当地农机技术推广站公章、主要负责人及购机者本人签字的《宁江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核验工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共同察看购机者、购置机具、购置机具发票、合格证、行驶证。
(二)审核。共同审核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机具发票、购置机具出厂合格证、行驶证的相互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
(三)检验。共同检验购置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机具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由农机主管部门通过拍照或拓印方式采录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机具架号)等信息,并通过购机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机具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购置机具、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的。
(二)购机者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有效的。
(三)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机具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的。
(四)购机者身份、购置机具、购置数量等符合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机具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机具,由双方指定的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与购机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机具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机具购置时间符合本区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机者身份、购置机具和购机数量,符合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区农机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二)购机者的开户许可证、购机者本人的“一卡通”或银行卡(折)复印件。
(三)购置机具的发票、合格证复印件。
(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复印件。
(五)现金支付的提供带有销售企业财务专用公章的收据复印件;非现金支付的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六)购置机具的铭牌、发票图像照片复印件。
(七)购机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的照片复印件。
(八)宁江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九)核验单。
(十)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下列工作。
(一)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
(二)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机具的核验结果确认。
(三)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四)核验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下列工作。
区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机具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核。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农机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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